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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二條 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